天津商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参见附录1。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且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商业大学校内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教学(含研究生)、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二)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登记等手续;
(三)相关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四)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采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部)为责任单位,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
第六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学院(部),要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或承诺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
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及使用细则,制定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条 各学院(部)对易制毒化学品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及保管
第八条 拟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在每学期第三周之前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交本学期《天津商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申报表》和《天津商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申报汇总表》。
第九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其主要流程如下:
(一)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申购人需提供的材料
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工艺流程(每公斤的单耗必须标注清楚、详尽),以及一切能够证明合法使用的相关材料;
2.特殊需求的,还应提供销售商的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3.以上材料备齐后,送学院汇总。
(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学院(部)需准备的材料
1.学院申请购置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包括品种、数量、单位、使用人信息等);
2.全部的实验工艺流程图;
3.以上材料备齐后,送资产设备管理处。
(三)资产设备管理处需准备的材料
1.汇总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计划;
2.报保卫处备案;
3.到公安局办理相关申购备案手续;
4.与有资质的供应商签订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合同。
第十条 我校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实行送货上门制度,由销售单位负责运输,直接送至校危险品库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在校内的管理、使用和运输上应采取 “五双”管理制度,既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本账、双把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须落实专人管理、专用库房和使用登记制度,如实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库房使用管理账本》。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 领用人在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须与资产设备管理处签订《天津商业大学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承诺书》(参见附录2),同时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供《天津商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领单》(参见附录3)。
第十四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并填写《天津商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所领易制毒品使用完毕后将使用记录卡交回危险品库保存。
第十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学院(部)实验室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部)领导、资产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收、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保卫处和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或转让。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参照《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法》执行,各实验室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请参照《天津商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和天津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录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附录2:天津商业大学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承诺书
学院(部)申请购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品名为 ,用于教学及科研活动。我学院(部)在使用中,保证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商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商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并承诺如下:
一、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它用,不私自储存,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落实专人负责,严格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本账、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三、使用易制毒品的实验人员(教师)保证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由两人以上操作,做实验记录并备案。
四、保证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五、严格按要求做好采购、使用、保管及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记录,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不将废弃化学试剂及空容器乱丢、乱倒、乱放。
如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人自愿接受相应责任和处罚。
使用责任人(签字): 、
学院(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3:天津商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申领单
天 津 商 业 大 学 易 制毒 化 学 品 申 领 单
年 月 日 制表单位:资产设备管理处
申请单位
品名
规格
包装
单位
数量
实验者类别
用 途
使用地点
注:1.用途栏填写:本科实验项目名称、研究生项目名称、科研项目名称。
2.实验者类别:教师、本科生、研究生。
3.使用负责人:①本科实验由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②研究生实验由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负责;③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加人负责。
4.每次申请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请将安全承诺书交资产设备管理处,以便审批。联系电话:26667655
5.研究生使用研究生部负责人审核、科研项目使用科研处负责人审核。
使用责任人(必须二个人) 学院负责人 研究生部(科研处)负责人 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
签字: 签字: 签字: 审核人签字:
签字: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