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食品与药品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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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策文件

    天津商业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改善我院教职工的学历结构,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对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做如下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涉及的学历、学位教育指在国内(大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校或国家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进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人员范围包括我校在编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和其他人员。

    二、培养形式

    研究生学历、学位培养形式为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学习方式为全脱产、半脱产、不脱产。

    全脱产指不承担岗位工作任务,非教师半脱产指每周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累计不少于3天;不脱产指不占用工作时间。

    三、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条件

    (一)专任教师报考的基本条件

    1.来校工作满三年,爱岗敬业,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称职。

    2.报考研究生的专业与现岗从事专业或与师资培养计划相一致,同时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妥善安排教学科研工作后方可报考。

    3.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报考同一层次的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且原则上应报考重点大学。

    4.坚持教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已完成硕士、博士学习或公派出国培训学习半年以上的教工,原则上需回校工作二年后,才能再次申请报考研究生或出国学习。

    (二)非教师报考的基本条件

    1.非教师人员原则上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报考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即考即离。

    2.非教师人员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不离岗,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本部门不增加编制。如因学习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则按有关规定扣除相应的校内津贴。

    四、审批程序和经费预算

    1.各部门根据学科建设与自身队伍建设规划,于每年暑假前将下一年度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人员顺序名单报人事处,未列入计划的不允许报考。未列入师资培养计划的人员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即考即离。

    2.根据学校财力情况,人事处将依据部门上报的培养计划和人员名单,结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申请经费,制定并落实下一年度的培养计划,并于秋季开学初上网公布。

    3、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确定培养人员的顺序,经部门审核同意盖章,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审定。

    4、申请报考的人员要明确报考专业、学校、学习形式。

    5、报名表中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栏由所在部门党总支负责填写,推荐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填写,报考单位意见由人事处签字盖章。

    6、录取研究生凭通知书与人事处签定相关协议后办理手续,未满服务期的人员考取非定向研究生的需向学校缴纳违约金和学校为其支付的进修费、培训费后,方可办理转移档案和相关手续。

    五、费用管理

    1、对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学术梯队建设规划的骨干教职工考取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学校担负培养经费比例50%,个人负担50%。学校负担的培养费分两次报销,第一年报销其中的1/2,在取得学历、学位后报销剩余部分。

    2、服务期满的教职工考取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学校负担40%的培养费,报销方式同上。

    3、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学习资料费、考前培训费、考务费、报名费等均由本人负担。

    4、教职工以定向或委托培养等形式进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应延长其在校服务年限。不需要负担培养费的延长服务年限3年。

    由学校资助的教职工参加培训,脱产半年及以上,半脱产一年及以上,培训费在2000元以上者,应有一定时间的服务期。在录取办理有关手续或学校付款前签定延长服务年限协议书,服务期依下式计算,最长服务期十年:

    服务期(年)=脱产学习时间×5+半脱产学习时间×2+培训费/2000

    5、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在服务期内调离、辞职、辞聘的,根据服务期的时间和履行职责情况,偿还学校培训费,缴纳违约金每年一万元人民币。

    六、其他

    1、为优化学缘结构,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该注意学缘结构的优化。

    2、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学习期间出现违法违纪、受到党政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学校将不再负担培养费。

    3、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校内津贴按完成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发放。

    4、经学校同意考取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每学年以书面形式汇报学习情况,并经部门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备案,否则停发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学校负担的培养费。

    5、对中层领导干部学历学位培训,除符合本规定外,还要取得党委组织部的同意,并定期汇报学习情况。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与原津商院发[97]26号文件中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更新时间:2015-08-1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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