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教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津商院发[2006]41号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建立一种长效的教师培养机制,促进教师持续的专业成长与发展;使教师培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养工作规程》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教师培养要紧密围绕学校办学指导思想,适应学科与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二)教师培养是针对教师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和需求,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为基本要求,以履行好岗位职责和为学科发展提供人才梯队储备为目标而进行的继续教育,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教师培养工作主要分为以助教及新入校青年教师为主的岗前培养,以讲师为主的岗中培养和以副教授以上为主的高层次培养三个阶段和层次。
二、职责
(一)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组织制定教师培养规划和学年度培养计划,对教师培养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2、建立教师培养的选拔激励机制,发挥教师培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落实培养经费,掌握培养经费的分配、使用,监控经费流向和使用效果,提高培养效益。
4、掌握教师培养工作状态,总结、交流培养经验。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推动教师培养工作的开展。
5、组织学校内部的培养活动。
(二)教学部门的职责:
1、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的需要,制定、提出本部门教师培养规划和学年度培养计划。协调、落实本单位教师培养计划。
2、落实青年教师教学培训验收和教职工学历、学位培养工作,负责为青年教师落实指导教师,审查其培养方案,督促、检查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
3、关心参加培养教师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4、组织本单位内部的培养工作。
三、形式与内容
(一)助教及新入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以提高教学基本功为目的,以适应教学、科研岗位要求为内容,其中包括:
1、入校教育:了解校情、校史;了解教师职业的特点;了解学校各种关系教师职业成长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模式。
2、教育基本理论培养:参加天津市教委师资培训中心和本院举办的培训活动。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教师职业要求等。
3、教学实践: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熟悉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参与教学实践。
(二)讲师培养以增加扩充专业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形式如下:
1、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培养进修班、短期研讨班或者单科培养。
2、参加以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为主的学历学位培养;
3、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养或出国培养。
(三)副教授以上教师的培养主要是通过科研及学术交流,跟踪、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理论,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
1、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作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参加学术交流,或参加以学科前沿内容为主的高级研讨班,或者其他高层次培养。
2、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交流讲学与合作研究等活动。
四、计划与实施
(一)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学校在每年六月制定下一学年度的教师培养计划。
(二)各教学部门根据学院培养计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定提出本部门的学年度教师培养计划,人事处负责汇总协调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三)按照培养计划,由教学部门确定人选,首先填写《教师培养审批表》并按不同培养目的分别予以实施,程序如下:
1、青年教师的培训验收和教职工学历学位培养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出国进修:包括国家资助出国留学、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和单位自主出国留学、进修。教学部门对拟派出教师的情况、派往国别、进修内容和目的进行全面的考察,经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3、短期培养和国内访问学者的派出,由教学部门根据培养计划提出要求和意见,对派出教师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进展、派往单位、培养内容和目的,进行全面考察,提出意见,人事处审核批准。
4、本校举办的内部培养活动按有关要求进行。
五、管理
(一)教师培养工作应按计划进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学校将各教学部门的整体培养工作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教学部门也要把教师培养的完成情况列入对教师的考核工作中。为了加强管理和落实培养计划,新入校应届毕业生至少应有一年的坐班时间。
(二)教师在培养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培养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需经原单位批准。教师不得在同一时间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培养。
(三)经批准按计划脱产半年、半脱产一年或培养费在2000元以上的教师,在开始学习之前,须与学校和部门签定培养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四)培养任务完成的形式和要求
1、助教及新入校青年教师,经过岗前培训后,应通过本校组织的“青年教师课堂教学验收”,取得合格证。
2、学历、学位培养,须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形式培养,须取得结业证书或由培养单位发出的学习鉴定及成绩单。无论何种培养,结束后均要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总结。以上材料,经所在部门审阅签字盖章后,在培养结束后一个月内送人事处,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专业职务评审、奖惩、考核的依据。
3、出国进修、国内访问学者、参加研讨班、进修班、学术会议等,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根据情况在部门或全校范围内作汇报讲座或学术报告。报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备案。
4、教师参加培养,脱产半年及以上的、半脱产一年或培养费在2000元以上的,在学习结束后,应有一定时间的服务期。在服务期内调离、辞职的教师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退还学校资助的培养费。
5、涉及违约情况的,所在部门在签署意见时,必须落实有关清偿费用,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6、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培养任务的,须酌情退还已支付的培养费。短期培养为培养费的80%;学历学位培养的为培养费的50%。延长学习期间的费用自理,不享受培养的有关待遇。未按期完成培养任务的五年内不得再次安排培养任务,并核减部门当年培养计划和费用。
7、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本岗工作任务的,或在培养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将中止培养并退还培养费。
六、待遇与保障
(一)为保证教师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学部门在满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可在教师编制中留出适当的轮空编制数。
(二)见习期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圆满完成指导任务,使青年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达到验收标准要求的,指导教师可减免指导期间内的标准教学工作量的20%,短期培养不减免工作量。
(三)根据需要和培养计划安排参加培养的教师,在培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参加高一级任职资格评审。
(四)参加有计划安排的培养的教师,工资、津贴及相关福利等待遇,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五)为保证教师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每年财务预算内安排一定额度的教师培养费,由人事处统一掌握管理。
(六)到外省市培养,一般为全脱产形式。学历学位培养的第一年应采用全脱产形式,特殊情况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七)培养费的支付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以文件规定为准,无文件规定的可支付内容包括:课程学习费、培养费和实验实习费、论文指导费、差旅费和住宿费,在本市培养的不予支付住宿费。
(八)在外省市脱产学习培养的旅费,一般只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一次。培养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
七、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津商院发(97)2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