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教委高[2009]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贵重仪器设备的规划、论证、购置及使用、维护维修、报损报废和使用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部)的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部)长负责。
第四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监督管理的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市教委监督管理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且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学科建设或实验室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全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杜绝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经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主要为:
(一)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工作量(年使用机时)及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效益预测分析;
(二)学校同类别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须提供天津地区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三)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四)拟购设备经费,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用的落实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环境保护及各项辅助设施的配套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六)设备使用、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及人员培训计划;
(七)设备开放共享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现有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稳定、经济、耐用,避免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八条 40万元以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一)申请学院(部)详细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备案表》;
(二)经实验室主任、学院(部)主管实验的院(部)长签字(使用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技处、社科处处长签字),报送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
(三)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三位(含)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经主管校长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购置。
第九条 4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一)申请学院(部)详细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审批表》;
(二)经实验室主任、学院(部)主管实验的院(部)长签字(用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技处、社科处处长签字),报送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
(三)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三位(含)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经主管校长批准,报市教委;
(四)市教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下达审批意见,学校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条 学校自制贵重仪器设备报批程序同上,但需附加设备的自制方案、图纸、经费预算明细和验收标准等资料。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施政府采购。对于国外订货,使用部门要说明理由,认真填写品名、规格、数量及详细的技术指标,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必须明确设备技术指标以及交货时间、调试验收、人员培训、索赔、保修和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负责人须对安装运行条件的准备工作负责;资产设备管理处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索赔工作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对验收、安装、调试、索赔等工作规定如下:
(一)在购置计划批复后由使用单位成立设备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包括校内外专家、工程(实验)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与管理人员、学院(部)领导、实验室主任、学校档案管理中心和资产设备管理处相关人员;
(二)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后,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熟悉技术资料,准备好试验题目、试验材料及检测仪器等;
(三)到货后,应当及时开箱、照相,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当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四)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并附检验原始记录、图表及照片等验收资料。
(五)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的,应在索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若是进口贵重仪器设备应在到货60天内,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联系进口代理部门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备案表》或《天津市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审批表》及批准件、购置合同、仪器设备的全部资料(包括装箱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委托进口代理协议、随机光盘及购置过程中的来往信函等)、《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等原始资料。所有原始资料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交校档案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职保管人员,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保管人员根据日常使用情况填写《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履历书》,主要内容包括:验收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突发异常及故障记录、仪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记录、维修记录、校验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统计等。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每学年末按时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天津市教委上报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专(兼)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骨干有责任对有使用要求的人进行培训指导,在退休或必须调离前,应配备好接替人员方能办理调离手续。部分特殊设备的使用者须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必须置于设备附近明显处。
第二十条 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修复程序参见《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设备,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的,应事先按照各级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技术改造成果鉴定。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各学院(部)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护和保养能力,对贵重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院(部)和资产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专项运行、维修经费和开放基金,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参见《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开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法维修或维修费过高确需降档使用或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备使用学院(部)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交降档使用或报废申请;
(二)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三人(含)以上同行专家进行审核,提出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四)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教委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学校。私自借出贵重仪器设备者,学校严格追究出借人的经济责任。
必须借出时,由借用单位出具借用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式公函,由学院(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在资产设备管理处签订借用协议书并办理具体借用手续。借出的贵重仪器设备收回时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完好无损方可收回。如外借贵重仪器设备在收回时发现有损坏,应该由借出单位协同资产设备管理处按借用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追索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因何种原因造成闲置2年(含)以上不用或连续3年(含)以上利用率很低,考核不合格的贵重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及时将其调到其它合适的实验室使用或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按闲置物资处理。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一)适宜对外开放的贵重仪器设备在保证本学科教学、科研使用的同时,必须对本学科外开放,开放的机时一般应占总运行机时的10%以上;
(二)适宜对外开放的贵重仪器设备在验收、调试后一个月内,向天津市教委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报送开放信息并对社会开放,实现贵重仪器设备的网上查询、网上预约、服务推介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校内协作,所需费用按照《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开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校外协作收取的测试费主要包括折旧费、耗材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中收取的折旧费纳入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兼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指标按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核评价表(试行)》实行。
第三十条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考核,每学年组织一次,各学院(部)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和贵重仪器设备考核记分表,组织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和每台设备的考核成绩,在此基础上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达到或超过额定使用年限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可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二条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给予奖励。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商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