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食品与药品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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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策文件

    天津商业大学关于向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的规定

    天津商业大学关于向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的规定

    为贯彻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增强工作人员抵抗职业性毒害的能力,确保身体健康,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均按《暂行规定》中的等级标准享受营养保健待遇。

    (二)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接受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三)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实验等可参照本规定,经学院(部)主管院长(部长)审批酌情给予营养保健。

    (四)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工作人员享受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天数折算。

    (五)从事计算机工作人员不享受营养保健待遇,2号实验楼、4号实验楼A座坐班工作人员可享受丁级保健,非坐班人员按实际进楼天数计(每天为丁级标准的1/2)。

    (六)非专职复印工每月印张达3000张的领取丙级标准,每月达2000张领取丙级标准的75%。

    (七)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待遇。

    (八)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一种。

    (九)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触20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1-19天者享受75%;7-10天者享受50%;少于7天者可以跨月累计,二个月累计的天数达7天以上者享受50%。

    (十)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个小时的计为一天,二至四小时计为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计为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0天为满月。

    第二条 发放办法

    (一)凡有享受营养保健工种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营养保健申报工作。资产设备管理处只对学院(部)的专门负责人报送的申报表作审批。

    (二)属于长期在岗享受营养保健的人员均须填报《天津商业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学院(部)领导审批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复核批准后留一份备案,一份交计划财务处,另一份由所在学院(部)负责人保管用做每月核实标准。此类人员如有变动,包括人员范围、等级和标准的变动,应及时向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长期享受和临时短期享受营养保健人员每月初填报上月《营养保健人员月份申领表》(临时人员在备注中注明情况,每天按接触物相应等级标准金额的1/2计算),由各学院(部)负责人审批后去计划财务处报领。

    (四)根据原国家教委文件规定,营养保健待遇在我校采取折算现金按月发放办法,并随市场物价变化进行调整,折算现金标准执行时间最少不低于一年。

    第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更新时间:2015-08-1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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