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食品与药品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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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根据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且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等。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商业大学校内涉及压力容器使用的实验教学(含研究生)、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二)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25m3;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部)为责任单位,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压力容器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制度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依据不同压力容器的特点,组织编制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实验室应对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第八条 实验室应每年将压力容器的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资产设备管理处。

    第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如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天津市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压力容器使用证》上标明注册编号。

    第十一条 新购置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申报

    新购置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之前,须携带容器设计图、生产厂商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天津市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的“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的规定划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技术监督部门将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资料不真实的。

    第四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的维护保养坚持“预防为主”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保证其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在规定工艺参数下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学院(部)应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校内实验室的压力容器必须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后才能使用,没有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禁止使用。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

    (五)发生火灾事故;

    (六)过量充装液体或气体;

    (七)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九)其它异常情况。

    第五章 压力容器的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八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查和修复后,检查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天津市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过户变更

    (一)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和天津市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二)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三)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准过户。

    第二十条 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资产设备管理处登记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判废与报废

    (一)经检查评定为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天津市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资产设备管理处和天津市北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使用报废后的压力容器,不得私自转卖、转让报废后的压力容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商学院实验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津商院发[2004]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更新时间:2015-08-1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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