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食品与药品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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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策文件

    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基地。为了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且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部门。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目的与要求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是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举措,学校统一组织、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条 各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本办法,健全完善管理机制,保证实施效果。

    第五条 全校各类实验室均要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资源,向学生开放。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带头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积极探索实验室在时间、空间、内容上全面开放的模式。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应用能力提高型和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

    (一)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实验室对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项目的开放。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时间开放,学生自己安排时间,预约实验;二是实验内容开放,实验室提供实验项目,学生按要求自主选择。

    (二)学生参与科研型:实验室公开发布科研项目中适宜开放的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三)学生科技活动型:学生或专业社团在教师指导下拟定科技活动课题,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

    (四)自选实验课题型:实验室按学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提高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课题,吸引、指导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水平,自主选择实验项目,培养动手能力,进行科学训练。

    (五)应用能力提高型:利用计算机房和语音室的实验教学条件,面向全体学生,由学生自主选择时间,进行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和语言应用能力的训练。

    (六)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参照《天津商业大学SRT管理办法》。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协调组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统筹管理。

    第八条 学院(部)分管实验教学院(部)长负责本院(部)的实验室开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对开放实验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总结,负责开放实验指导教师的津贴审批发放。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将开放计划和指导教师报学院(部)审核、汇总;经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批准后,向学生公布;根据学生预约情况予以安排落实;实验准备和指导;实验总结和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实验实施步骤

    (一)教师或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开放实验项目申请,在“天商实验室”网站填报申请,同时提供纸质《天津商业大学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

    (二)经所在学院(部)分管实验教学院(部)长同意,教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在“天商实验室”网站公布学生选课通知;

    (三)学生网上报名,实验室根据学生选课人数、实验内容和实验条件安排开放实验,每次开放实验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实验班;

    (四)实验完成后,实验教师将学生实验报告、考勤、实验成绩及影像资料等存入“天商实验室”网站,同时提供纸质文本,申请结项。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经费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学生参与科研型:指导教师津贴;

    (二)学生科技活动型:实验材料费与指导教师津贴;

    (三)自选实验课题型:实验材料费与指导教师津贴。

    实验材料费按学生实验情况据实列支,原则上每个实验项目不超过2000元;指导教师(包括实验技术人员)津贴按50元/学分•人数核发,不再计入考核工作量。

    开放实验专项经费不可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须填报《天津商业大学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由学院(部)、教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立项后方能进行实验。实验结束后将申请表、实验课表、实验报告、学生考勤、实验材料清单及《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题申请表》等装订成册交资产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学生预约实验情况,提出实验材料购置计划,经学院(部)审核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并拨付实验材料费。临时性项目,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务处视具体情况与有关学院(部)协调处理。

    第六章 鼓励和奖励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以学生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作为考核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天津商业大学评计本科生竞赛与科研类学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通过开放实验,学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和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校予以特殊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更新时间:2015-08-1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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