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1988]第2号)、《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七部委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天津市实施<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30号)以及《天津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标准化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商业大学校内涉及实验动物的实验教学、科研(包括研究生)活动。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且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四条 各学院(部)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执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使用实验动物的学院(部)应制定本单位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标准操作规程,制定实验动物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师生对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 使用实验动物的学院(部)要实行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实验动物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确保安全第一。
第七条 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学院(部)应通过资产设备管理处向天津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二)使用实验动物的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
(三)实验动物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设施和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五)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名单和证号;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书;
(七)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八)应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九)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研究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并取得《天津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上岗。
第九条 每学期前三周,各有关实验室要将本学期所需实验动物的品种、数量及使用时间汇总到学院(部),统一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学院(部)统一安排采购。
第十条 各实验室在做计划时要尽量合理安排时间,使实验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动物器官,节约实验动物使用量。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以及实验动物的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实验用动物,在品种选择上,除须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引发事件者,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饲料、用品、用具。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房间进行。
第十三条 在进行动物实验时,严格操作规程,保障实验人员及动物的安全。实验中要遵守《动物保护法》,遵循关爱实验动物、减少动物痛苦、维护动物福利的原则。
第十四条 实验课完毕后,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统一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食用和出售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等。
第十五条 动物进行病菌、病毒实验后,必须有防止病菌、病毒传播的措施,垫料、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患病死亡后,应查明原因,记录在案,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在实验期间,必须切实做好管理工作,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实验动物逃逸和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