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主要途径。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主要是组织学生参与科学实验活动,提高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达到巩固理论知识,训练基本实验技能,培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以实验主讲教师为主,组织实验教学活动。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条 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为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共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学校要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实验教学投入,同时要注重投资效益,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 实验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分工负责管理。各学院(部)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室主任、教学秘书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且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八条 学校对实验教学取得的优秀成果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学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十条 实验室要以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为目的,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充分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努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分为: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指将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及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去。
(一)教学计划: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明确开设的实验学时数;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
(二)实验教学大纲:阐明本门实验课的教学特点及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地位、作用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明确实验项目(包括必做和选做)、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
(三)实验项目:实验项目的选择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既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又着眼于能力的培养;项目类型力求全面,又应具有典型性,合理选取经典项目和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注重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原则上每门实验课程均应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四)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均应选用或编写实验讲义或教材、实验指导书、操作规范;制作或选用必要的音像资料等。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安全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并力求有新意和特色。
第十五条 过程管理可分为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实验前的准备、实验过程和实验报告撰写四部分。
(一)实验教学任务下达
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由学院(部)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在学期末向各系、教研室、实验室下达,各相关系、室负责安排、落实,并做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实验前的准备
1、熟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备齐统一格式的实验报告用纸;
2、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工具,并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
3、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对于新开出的实验和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做、试讲,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出实验、指导学生;
4、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写出预习报告。
(三)实验过程
1、实验主讲教师每次上实验课时,必须结合本室的具体要求讲解或提示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等;
2、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要求、原理和方法,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3、学生应在实验中独立操作,独立思考。在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指导人员要加强巡回指导,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4、实验完毕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断电、关水、关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实验指导人员应及时填写实验记录表并签名;
5、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计;对因请假而缺做实验的学生,须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四)实验报告撰写
学生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指导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认真评阅实验报告,评定成绩。如有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结果者,按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一)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实验课时在30学时以上的课程原则上要独立考试、单独计分。实验操作考试成绩占70%,其他成绩(含预习、实验报告、实验态度、理论考试等)占30%;个别课程需要调整比例的,可由课程所在的学院(部)研究决定,并在开课前报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批准备案。
(二)实验课时在30学时以下的课程,实验教学环节的考核,可按实验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分别计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具体实施办法由课程所在的学院(部)研究决定,并在开课前报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务处批准备案。
(三)实验总次数中有四分之一缺做或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课程考试。实验课、实验教学环节的考试方法、成绩计算方法,由任课教师在首次授课时向学生公布。
(四)积极进行实验教学考试方法改革,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实验课程,推行“随机型操作”考试方式。
(五)各学院(部)应严格按《天津商业大学实验教学质量监控检查办法》的要求,结合专业实际,制定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的信息管理
(一)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内容为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课表、学生成绩单、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履历书、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实验开设记录、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实验报告等。
(二)实验教学档案应登记封存,存期至学生毕业两年后。各学院(部)应根据资料类别,制定管理细则,对保存期满的资料,选样留存,长期保管。管理细则和留存资料目录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保存期内的资料如有丢失,要依据《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三)注意收集国内外本学科科技发展信息、趋势及实验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动向的资料。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职责
(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项目等。
(三)督促实验室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了解、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及组织评估。
(四)保证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供应,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
(五)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审核、分析上报工作。
(六)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的研究活动,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务处职责
(一)在组织制定、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审定实验课、实验教学时数及进度安排。
(二)协助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实验教学的考试、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职责
配合资产设备管理处对实验教学环节的质量进行检查、监控。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职责
(一)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和考试办法。
(二)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三)检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四)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层次和水平。
(五)加强实验教学的基础管理,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根据教学需要,及时提出实验室调整、设置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一)按照学院(部)主管领导的统一安排,落实应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
(二)协同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实验教材,编排实验教学课表。
(三)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实验教学工作,依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室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对本室实验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实验教学中出现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一)做好实验教学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器材、药品的准备,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保证按要求开出实验。
(二)在实验主讲教师的指导下预做实验,掌握和熟悉实验教学的要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三)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仪器设备、器材方面出现的问题。
(四)实验结束后,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及时收交借出的工具、器材,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卫生、整洁。
(五)和实验主讲教师密切合作,参与实验教学研究,完善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
(六)及时填写实验开设记录,做好有关实验教学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主讲教师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包括选、编实验教材,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和考试办法,组织实验教学等。
(二)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预见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写好实验教学教案。协助实验技术人员作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会同实验室主任编排实验教学课表。
(四)检查学生预习情况;简要讲解实验原理、方法及重点仪器设备的操作要领;检查、指导学生的操作技术,保证学生安全实验、文明实验;配合实验技术人员及时填写实验开设记录。
(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六)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开放工作,主动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理论及实践教学方面的指导。
(七)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实验教学中途不得离开现场,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质量检查监控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方式
(一)听课检查 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听课制度》的要求,由各学院(部)和教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组织进行,并认真填写听课表;
(二)问卷调查 由学生填写《实验教学效果反馈表》;
(三)师生座谈 由各学院(部)和教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分别组织召开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和教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应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属于本部门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属全校性的问题,由教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决或向有关部门通报;各部门对通报的有关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应对实验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随时进行跟踪检查,并建立健全有关检查监控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效果是学校对相关部门和个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和《天津商学院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监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