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与运行,创造良好的实验条件和环境,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1988]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2009]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且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包括成建制实验教学中心和成建制实验室。
第三条 维护实验室安全是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四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各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由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安全指导工作,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安全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提出建议。
第六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评比。
第七条 各学院(部)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部)应指定一位院(部)长专门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负责学院(部)实验室安全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组织落实学院(部)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每月检查实验室安全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岗位日查、部门周查记录》。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确定实验用房安全责任区及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组织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每周检查实验室安全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岗位日查、部门周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危险化学品领取、发放、使用、储存等相关管理办法,落实值班制度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是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中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实验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实验主讲教师是本科生实验的直接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要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或外来人员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培训内容包括: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熟悉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规范等。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一)新进实验室人员: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新进实验室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之一,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学生:学院(部)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学生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实验安全承诺书》后才能进行实验,没有安全承诺书的学生禁止做实验。
(三)外来人员:安全责任人对外来参观、交流、设备安装调试等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对承担化学、生物、易制毒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对国家有资质要求的实验室在取得资质后方能开设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并将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同时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及疏散平面图等信息统一制牌,放置在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及个人用品,严禁在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三)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各种安全设施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四)实验室主任持有本实验室所有实验用房的钥匙,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实验用房钥匙的管理和配发。实验用房钥匙不得转借,不准私配,工作调动时应立即交回,若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
(五)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实验进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八)实验室应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九)实验室更换安全责任人或安全责任范围时,须经学院(部)批准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水、电、天然气安全管理
(一)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接的临时线,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并符合国家相关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用后立即拆除,恢复原状;
(二)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应配备合适的空气开关、漏电保护,严禁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等,有接地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
(三)电气设备和贵重仪器应有固定电源插座,严禁使用临时电源或移动接线板,对电源及电线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空调、计算机等用电设备严禁在无人监控情况下开机运行,若确需使用,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电源、电闸下禁止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仪器设备,防止电源打火引起火灾;
(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七)使用天然气的实验室必须设置天然气报警器,并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实验用厨房应定期进行油烟的清除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检查,发现失灵、失效、损坏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二)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做到定期检查,保证安全设施正常运转;
(三)对实验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的建设和管理,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实验废弃物直接排放;
(二)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应符合《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二)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机加工、振动、噪声、高温、低温、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有关设备,规范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采取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年限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保养维修,必要时进行报废处理;
(四)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五)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及非定型实验装置,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验收和使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要随用随领,严防超量,严禁将危险化学品转借、赠送、卖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保护用品,严禁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准在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饮水、进食,严禁随意倾倒、焚烧、堆放、丢弃各种废旧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库房要符合防火、防雷、防爆、防潮、防冻、防水、防震等要求,并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四)要严格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天津商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压力气瓶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一)压力气瓶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种压力容器在登记、使用和保管中应严格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每天下班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检查安全责任范围内的实验室水电气状态、危险品存放状态、用电设备状态、灭火器具状态和门窗状态等,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岗位日查、部门周查记录》;
(二)每周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岗位日查、部门周查记录》;
(三)每月主管实验室院长应对所属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在《实验室安全检查岗位日查、部门周查记录》上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四)每学期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岗位日查、部门周查记录》,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限期整改。
(五)学校还会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首先要求实验室自查,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自查表》。
第二十二条 安全隐患整改
(一)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二)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实验室须向所在学院(部)报告,学院(部)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报告;
(三)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资产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