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冰箱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2]第20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1]61号),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促进和谐、平安校园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1.实验室使用的普通用途冰箱,规定使用年限为12年,超过使用年限的,作强制报废处理。如果使用时间未到期限,但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也须报废。
2.对于现有贮藏化学类试剂、易燃易爆物品的冰箱,必须实施防爆改造。没有经过改造及使用10年以上的冰箱不得用于贮藏化学类物品,经过改造的冰箱可以延长使用年限至12年。如果是无霜冰箱,由于无法实施改造,必须改变其用途,只能贮藏普通物品。
3.凡是需要购置贮藏化学类物品的冰箱时,应购买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因各种原因无法购置防爆冰箱的,必须购买“电子温控冰箱”(并应拆除照明系统),不得购买“机械温控型”的有霜、无霜冰箱,否则不予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4.各单位办理冰箱固定资产手续时,除了原规定的设备信息等相关要求外,还需提供冰箱类型的证明(说明书等)。
5.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冰箱的附近,要保持实验室通风。
6.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冰箱的使用与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杜绝违规操作。
7.对于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实验室主管领导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本规定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