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2]第20号)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且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包括成建制实验教学中心和成建制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反映高等学校工作水平、办学效益的重要指标。学校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全校教职工要积极支持并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基本设施、仪器设备、实验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积极进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密切与社会的联系,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提供实验条件,对学生认真辅导和严格要求,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实验室应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的实验技术和实验手段,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使实验室成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八条 实验室应在时间、项目和空间上开放,为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条件;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实验室文化建设,优化实验室环境,把实验室建成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一条 要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实验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更好地适应实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 要鼓励教师进入实验室工作,充分调动教师利用实验室资源进行教学改革和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的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分为正式建制实验室和正式建制实验教学中心。正式建制实验室可下设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分室的各项工作均由实验室管理,分室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正式建制实验教学中心可按照基础实验、专业(技术)基础实验、专业实验等多个实验室组建而成,实验教学中心下设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均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和学院(部)二级管理的体制。学校主管校长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部)主管院(部)长负责所在学院(部)的实验室工作,学校实验室工作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部)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在其分管的业务领域开展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管理,组织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在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负责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执行;
(二)依据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协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三)负责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各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统计表和信息的上报工作,组织实验室的评估、评比和表彰工作;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建设方案,负责分配、管理实验室建设、改造及仪器设备运行经费,检查督促实验室建设和改造工作,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五)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开发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六)负责学校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计量、维修、技术安全和实验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七)负责实验队伍建设工作,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长以及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及职责范围参见《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四章 实验室的设置和调整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二)进一步扩大实验室规模,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三)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实验室;
(四)学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九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科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有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有实验教学大纲和完善的实验教学计划;
(二)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万元;
(四)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管理细则和标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需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由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调研论证,报学校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人事处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二)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学院(部)和资产设备管理处聘任(任命)实验室主任,报人事处备案;
(三)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学院(部)提出申请,由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调研论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财产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人员由学院(部)、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调研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第二十一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和学科专业发展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鼓励以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对外服务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或校企共建等方式,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硬件建设的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按照立项、实施、监督、验收、考核等程序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并按规定的比例,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应按照《天津商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天津商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要按照教育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计量认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仪器设备使用要坚持填写使用记录,坚持定期维护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以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的常规制度包括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验教学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各项信息的计算机管理。加强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合理布置仪器设备,室内不允许长期存放废损物资。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度控制等设施完好,保证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
第三十条 制订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四防”措施、保密措施以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师生经常加强安全教育、消除隐患。
第三十一条 对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国家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等级标准的规定,给予保健待遇。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学研究队伍的组成部分,要重视建立一支学历、学缘、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合理,实验教学水平高、经验丰富和热心于实验教学的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十三条 聘任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验教学或科研经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教师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编制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实验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实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工作;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聘任条件参见《关于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津商大校发[2012]57号)。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作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一)掌握有关教学、科研实验的基本原理与技术知识,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维护保养方法及常用实验材料的性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二)认真做好教学、科研的实验准备工作,如实验项目的准备、联系加工、领购实验用仪器、工具、器皿、模型等并检查其技术状态;
(三)参加教学科研实验,通过试讲、预做实验,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独立指导学生实验。
(四)负责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如记录设备仪器使用情况以及物资领用手续等。精心用好、管好有关仪器设备。
(五)负责所辖实验区域的安全卫生工作,认真做好安全记录。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的德、勤、能、绩严格考核确定。
第四十条 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四防”责任人,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早发现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遵守《天津商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商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安全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实施细则,加强实验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特别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实施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各实验室按要求配备适宜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仪器设备安放规范、合理,符合有关制度的要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部)及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及《天津商学院实验室设置与调整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