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3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5号)、《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1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具体参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8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GB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且正式建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商业大学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包括研究生)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
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存贮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学院(部)为责任单位,其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学院(部)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细则和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本学院(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搞好师生对法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必要时应并配有符合法律要求的上岗证。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入库
第七条各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任务提出申购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计划,经实验室主任拟定数量,填报申购单,并附实验工艺流程,报各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审批。
第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凭借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批复,通过正常渠道统一采购,由试剂供应部门送至危险品库进行保管。
第九条 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在校内的管理、使用和运输上应采取 “五双”管理制度,既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十条 采购人员和危险品库管理人员应将所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与申购单逐一核对无误后再入库存放、备用,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要做到
(一)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二)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三)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斜和摩擦;
(四)遇水易发生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第十三条 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要做到:
(一)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范围按国家规定管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贮存必须分门别类保管,要设有专柜,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二)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剧毒药品柜的钥匙应由两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两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跟踪使用过程;
(三)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时,要按照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后要清洗用具;
(四)在贮存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专柜上应标明显的字样,只能以数字编号或用拉丁字母标明分类。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有条件瓶签是白底黑字及绘有骷髅架的标签),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五)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柜内,应有所存物品卡片账。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柜内,应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第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或实测压力,不得估量。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学院保卫处。
第十七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每学期末检查一次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十八条 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使用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实验室,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封存管理并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学院(部),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二十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由专门的领取人员凭申购单办理领用手续;仓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申购单上的项目提供药品时,凭领用人的签字核销库存帐。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保卫处和资产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对于涉及剧毒物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应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所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及一旦出现问题的紧急处理方法。各化学类实验室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急救用药箱。
第二十六条 凡领用危险化学品多余时,未开封的应立即退回仓库,已开封的,本实验室有保管条件的要妥善保管,无条件的立即退回库房。
第二十七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学院(部)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预警演练,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置
第二十九条 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学院(部)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物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物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物。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一)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学院(部)负责组织处理,由后勤管理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协调,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回收、销毁。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定点存放,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
(二)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学院(部)在处理剧毒物(易制毒)化学品时,须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在该单位剧毒物品的“使用证”上签字,证明已经销毁。在处理前,仍由原学院(部)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废固物的费用应纳入学院(部)实验项目预算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商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