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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商业大学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商业大学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大学生在参与教学管理中的作用,健全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是由在校本科学生组成的,旨在参与学校教学质量管理,进行教学信息反馈,反映学生在教学中的建议、意见,并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1.关心热爱学校,有责任心,工作能力强,诚实公正;

    2.有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敢于发表意见,反馈教学信息及时准确;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4.团结协作精神强,善于联系老师和同学;

    5.有较强的观察、分析能力,有较好的数据统计、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 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实施聘任制,在1-3年级学生中经公开招聘或学院推荐产生成员,试用期合格后由学校颁发聘书。

    2.每学期初委员会成员须登记注册后开展工作。开学三周内不注册,视同自行解聘。

    3.每周实行值班制度,安排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成员值班。

    第五条 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设指导教师一人(兼任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

    第六条 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下设各个部门开展工作。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兼任各部部长。

    第七条 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起草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管理细则,制订工作计划,组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收集教学信息,及时做好教学信息反馈工作,反映本科生在提高教学质量、享受优质教育资源、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等方面的建议、意见;

    3.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的指导下,参与组织全校学生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4.组织开展大学生关心的各类主题讨论及专题调研,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信息;

    5.参与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检查和教育教学评估工作;

    6.向广大学生宣传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方面的信息,协助做好大学生学风建设;

    7.协助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

    1.以书面形式反映学生有关教育教学的建议、意见;

    2.旁听校院两级各类教学工作会议;

    3.向学校师生发放有关教学质量监控的调查问卷;

    4.参与各类教学检查工作。

    第九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每学期对委员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续聘,否则予以解聘。

    第十条 大学生学习指导委员会成员在顺利完成当年工作后,凭聘书规定的聘任期,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获得综合素质学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天津商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施办法》。

    制订时间:2009年12月6日

    更新时间:2015-08-0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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