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精神,为加强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督查和指导组织。
第三条 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在本科教学过程中起到督学、督教、督管作用,为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环节按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教学质量状况督查、追踪、指导工作,完善教学质量保障、监控和激励机制。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书,任期2年。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联系群众,实事求是;
2.长期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精通教学业务,教学经验丰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3.熟悉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独立工作能力强;
4.身体健康,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分校、院两级。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学院(教学部)设教学督导分委员会。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为退休人员,10人左右组成,成员经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人事处审核。
第八条 学院(教学部)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由学院自行聘任,可以是在职或退休人员,每学院不少于3人,报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学院(部)教学督导分委员会以本学院(部)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反馈为主要任务,同时参与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设秘书1人(同时兼任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制订学校督导委员会管理细则和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的日常活动;
2.对学校本科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践教学等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3.对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质量、质量工程项目追踪检查提供咨询、指导;
4.对师资培训、青年教师教学验收提供咨询、指导;
5.参与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检查和教育教学评估相关工作,参与本科教学全过程质量检查工作;
6.开展教学质量研讨和教学信息沟通反馈工作,检查核实教师学生反映的有关教学质量问题;
7.参与指导学校大学生学习管理委员会工作;
8.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
1.进入教室和实验室(机房)听课;进入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检查教学情况;
2.查阅教学计划、毕业设计(论文)、考试试卷及其它教学资料档案;
3.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4.反映、沟通学校、学院教学管理以及本科教学相关情况;
5.列席相关教学改革建设、教学管理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天津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制订时间:200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