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提高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进一步发挥设备的潜能,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来源:
(一)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拨付的维修经费;
(二)报废仪器设备后回收的经费;
(三)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
(四)教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
(五)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用于使用中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测、维修劳务费支出。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依靠本部门的维修力量来解决,力争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学院(部)。本部门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保管人向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部)领导提出申请,经资产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可委托专业人员维修。
第五条 学校按照仪器设备种类,确定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协议,保证仪器设备的维修质量。
第六条 单价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维修事宜(原则上由设备的生产厂商、供应商维修)。经使用单位、资产设备管理处、修理单位三家共同协商,签订有关修理协议后,方可开始修理。修理完毕,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已经修好,达到预期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第七条 维护保养、维修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的经常性工作,是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仪器设备的保管人必须按照仪器设备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程序、方法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完好状态。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后,按所列“设备维修验收报账流程图”(见附录一)规定程序验收报账。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的计酬方法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修理仪器设备的,可根据核定的修理工时和仪器设备的单价给付修理费,其标准为市场维修价格的40%。其中修理所需的材料费,凭发票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实报实销;剩余部分作为个人报酬,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复核,资产设备管理处处长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领取。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修理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部件,否则照价赔偿。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维修自己所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只报销材料费,不计算个人报酬。
第十条 设备采购部门在购置仪器设备时必须在签订购货合同的同时,注明保修期。在保修期内,由供货单位负责免费维修。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小额(50元以下)维修经费指标包干使用,各学院(部)仪器设备完好率原则上不能低于80%,必须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能正常开出。对于仪器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要求或因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不到位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运行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到90%以上,并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单位应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录一 设备维修验收报账流程图
到资产设备管理处领取《仪器设备故障技术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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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员填写故障现象、签字
实验室主任鉴别故障、签字
填写《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本》或《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履历书》
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资产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批签字
维修、保管员验收签字
计划财务处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