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包括研究生)活动。
第三条各学院(部)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管理。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四)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五)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六)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由于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较长,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不可预测和避免的损失;
(四)由不可抗拒力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第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对单价15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以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二)单价1500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算。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学院(部)和资产设备管理处,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所在学院(部)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第十条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参照学校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权限,由使用部门分级审批,处理结果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第十二条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督促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故意拖延不缴,责任人是教职员工的由计划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责任人是学生的在毕业时仍不偿还者,扣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赔偿费一律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购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