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政府采购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增强政府采购法制意识、严肃政府采购纪律,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政府采购,不得自行确定供应商,坚决杜绝政府采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2015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 [2014]32 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15-2016 年度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 [2014]85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计划财务处
2015 年 9 月 7 日